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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秋荣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荣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8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秋荣,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现住江西省都昌县。2011年因殴打他人被都昌县城镇派出所拘留15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8月9日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荣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1日上午,刘某为了帮被害人王某介绍对象,便将王某带到被告人王秋荣家,当天王秋荣在搬家。王某便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王秋荣的电视机被碰坏,王秋荣就要求王某帮忙买个新的电视机。当天傍晚,王秋荣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王秋荣要求王某买电视机,王某不同意并准备离开,王秋荣就抓住王某的裤子皮带,不让王某离开。在僵持的过程中,王某就打电话给刘某,到了上午8点多,刘某到了王秋荣的家中,刘某看到王某坐在地上,王秋荣就拉住王某后面的裤腰带。刘某就问王某怎么了,王某不做声,不一会,王某就往窗户边跑。但被王秋荣拉住了,后来王某趁王秋荣不注意,挣脱了往外面跑。王秋荣就出门追赶王某,刘某也跟在后面。王某跑到小区中心广场,不小心摔倒在广场边上。王秋荣就上前将王某口袋内三扎共1.7万元现金拿了出来。案发后,王秋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上交给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成立,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秋荣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秋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秋荣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发表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上午,刘某为了帮被害人王某介绍对象,便将王某带到被告人王秋荣家,当天王秋荣在搬家。王某便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王秋荣的电视机被碰坏,王秋荣就要求王某帮忙买个新的电视机。当天傍晚,王秋荣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王秋荣要求王某买电视机,王某不同意并准备离开,王秋荣就抓住王某的裤子皮带,不让王某离开。在僵持的过程中,王某就打电话给刘某,到了上午8点多,刘某到了王秋荣的家中,刘某看到王某坐在地上,王秋荣拉住王某后面的裤腰带。刘某就问王某怎么了,王某不做声,不一会,王某就往窗户边跑。但被王秋荣拉住了,后来王某趁王秋荣不注意,挣脱了往外面跑。王秋荣就出门追赶王某,刘某也跟在后面。王某跑到小区中心广场,不小心摔倒在广场边上。王秋荣就上前将王某口袋内三扎共1.7万元现金拿了出来。2016年8月8日,被告人王秋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赃款1.7万元上交给都昌县公安局,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都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秋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改造。公诉人、被告人当庭对该评估意见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王秋荣的归案说明,银行流水清单,刘某的通话记录,被告人王秋荣的人口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刘某、郑某、江某、聂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秋荣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秋荣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及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秋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秋荣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秋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基层组织表示愿意接受其社区矫正改造,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秋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秋荣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裕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