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广兴、杨顺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兴,杨顺志,杨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兴,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顺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月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广兴与被执行人杨顺志、杨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