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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广兴、杨顺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兴,杨顺志,杨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兴,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顺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月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广兴与被执行人杨顺志、杨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