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王忠秀、何书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秀,何书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797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毕泉,董事长。被告:王忠秀,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何书连,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秀、何书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