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761号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东关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345071XN。法定代表人:王一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特别授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