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凤芹、黎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芹,黎素英,胡春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芹,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显能,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3080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素英,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瑶,系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72069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员,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李凤芹因与被上诉人黎素英、胡春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芹以其一审诉讼方向不当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凤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1.70元,减半收取10310.85元,由上诉人李凤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梅审判员 林 波审判员 朱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