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阿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连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阿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连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983号原告:郭阿基,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蔡万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连丽平,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郭阿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公司、连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郭阿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阿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阿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郭阿基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