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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跃贵、李永峰 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跃贵,李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跃贵,男。被执行人李永峰,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跃贵、李永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运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运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