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洪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洪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阳县。2008年3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7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9月23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处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30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病于同日改处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洪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洪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白洪基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平雁东路214号的家中多次容留林某、朱某、王某、洪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洪基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平雁东路214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朱某吸食毒品。2.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洪基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平雁东路214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朱某吸食毒品。3.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洪基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平雁东路214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朱某、王某等人吸食毒品。4.2016年7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白洪基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平雁东路214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朱某、王某、洪某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白洪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林某、王某、洪某的证言,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病情诊断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医疗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洪基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洪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洪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洪基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白洪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洪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予以抵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