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敖某、娜某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敖某,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50号申请人:孙某,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敖某,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申请人:娜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申请人孙某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执保15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884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娜某的工资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石某所有的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