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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潍坊索米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孙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潍坊索米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孙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418号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529号。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索米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河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利芬,该公司经理。被告:孙丽芬,女,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索米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孙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