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勇君、周军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勇君,周军金,曾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080号执行人 龚勇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周军金,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曾王林,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勇君与被执行人周军金、曾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黄楠执行员:石丽萍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潘振磊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3080号时间:2017年8月11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9室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黄楠执行员:石丽萍代书记员:潘振磊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虞啸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勇君与被执行人周军金、曾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黄楠:同意承办人意见。石丽萍: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3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