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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俊祥、张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祥,张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祥,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宝辉,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祥与张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俊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宝辉人民币181950元,本院依法在车辆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三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房产、银行存款、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