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与王焕、吴志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王焕,吴志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初190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住所地: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中轴线11号。法定代表人龙升红。被告王焕,男,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吴志霖,男,生于1987年2月24日,住阿坝州金川县。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诉被告王焕、吴志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9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晓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