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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威海宝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宝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529号原告:威海宝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8421623Y),住所地威海市齐鲁大道65-1号。法定代表人:俞丽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哲,系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林,系单位员工。被告: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宝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良芳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仝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