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潇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潇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80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潇云,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潇云犯盗窃罪,并以官检量建(2017)625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潇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梁猛、代理检察员叶青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潇云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李潇云在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果壳网吧,趁被害人高某熟睡时将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潇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潇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潇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潇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潇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潇云对该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正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潇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潇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宁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