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朝阳与龚飚、黄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阳,龚飚,黄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347号原告:邓朝阳,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清,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赔偿款、法律文书。被告龚飚,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黄量,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沅江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华,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福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邓朝阳与被告龚飚、黄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益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朝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清、被告龚飚、黄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华、被告益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朝阳诉称,2017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龚飚驾车行驶与邓朝阳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朝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龚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且龚飚所驾车辆系其妻子被告黄量所有,该车在被告益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8360元(其中医疗费66000元,后期治疗费2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25136元,误工费42494元,护理费10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13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龚飚、黄量辩称,事故发生是实在的,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益阳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龚飚、黄量愿意赔偿医疗费55776.33元的10%即5577.6元,并且自愿支付诉讼费500元,共计6077.6元。被告益阳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意依法赔偿,原告提供的被抚养人证明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修车费用需要提供正式发票,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医疗费50198元、后续治疗费110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25136元、误工费30800元、护理费7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261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修车费1000元、共计352995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龚飚驾驶被告黄量所有的湘H×××××小型轿车沿沅江市新源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沅江市洞庭宾馆红绿灯位置时,行驶在右转弯车道等候,当绿灯亮起时,龚飚直行至十字路口中间位置与沿琼湖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原告邓朝阳驾驶的无牌助力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朝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10日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朝阳不承担事故责任。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法临)第20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邓朝阳的损伤已经构成九级伤残、全案全休365日、一人护理150日、二期治疗费20万元(包括三次人工关节置换材料及手术费用)。另查明,邓朝阳有一子邓超,2002年12月7日出生;邓朝阳的父亲邓长云,1947年10月12日出生,育有两个子女。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朝阳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100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231995元,共计352995元;二、由两被告龚飚、黄量共同赔偿原告邓朝阳6077.6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邓朝阳承担。上述应支付的款项,限在领取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付款至下列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开户账号为59×××11,开户单位为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唐 婕人民陪审员 朱力华人民陪审员 徐 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