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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9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家顺与曹健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985号之三张家顺:你与曹健康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3132号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健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陈仁仿、李景胜共同偿还曹健康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李景胜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仁仿偿还曹健康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四、张家顺对上述第三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曹健康负担受理费受理费2375元,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3520元。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