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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明龙与居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龙,居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58号申请人孙明龙,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居东海,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孙明龙与居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土地登记,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万余元。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