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忠林、邹德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叶忠林,邹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负责人田庆。被执行人叶忠林。被执行人邹德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忠林、邹德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龙证执字第007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忠林、邹德平给付本金317879.35元及利息,执行费4668元。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自行与被执行人叶忠林、邹德平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处置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工南路777号3幢2单元17楼1703号房屋。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忠林、邹德平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本金317879.35元及利息,执行费46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