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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刚与白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刚,白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270号原告:董刚,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白良东,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董刚诉被告白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良东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最高利率4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7万元整,双方约定利息为三分。借款后,被告拒绝给付本金和利息,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良东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白良东于2014年4月10日从原告董刚处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0日还清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白良东2014年4月10日向董刚借款7万元整,于2014年10月10日还清,如到日期不还,车绿本和本车归董刚,打价不够另算,补偿剩余借款,如产生法律纠纷,同意到盖州市法院解决;车绿本为白雪名称,现已改为白良东,有协议为证,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将车牌号为辽HFXX**捷达牌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权人为白雪)、白良东与白雪签订的赠予协议书交给原告。直至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白良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白良东向原告董刚的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白良东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良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刚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白良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