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文进强、益阳市湘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文进强,益阳市湘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876号原告李建军,男,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进强,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益阳市湘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银城南路48号。负责人王将权,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本院于2017年5��22日受理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文进强、益阳市湘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对被告文进强、益阳市湘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