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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烟台开发区丰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烟台鑫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烟台开发区丰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烟台鑫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明会,唐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865096590G。法定代表人:黄志立,行长。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丰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9256096E。法定代表人:吴明会。被申请人:烟台鑫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驻地鑫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80691211R。法定代表人:吴明杰。被申请人:吴明会,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住山东省蓬莱市。被申请人:唐溧,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丰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鑫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明会、被申请人唐溧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资信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丰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鑫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明会、被申请人唐溧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