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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季叶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季叶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48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9层1001、10层1101、11层1201。法定代表人:孟思凯(ALEXANDREMALL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季叶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季叶虎,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季叶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已减半收取),由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维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