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与邵守林、赵国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邵守林,赵国英,杨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968号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北环路南8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肖少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伟,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龙飞,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守林,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赵国英,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杨凯,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与邵守林、赵国英、杨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