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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东学、王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学,王宗华,王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学,男,1981年2月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宗华,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宗明,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7年3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宗明名下的位于邹李小区11号楼4单元5层14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宗明名下的位于邹李小区11号楼4单元5层14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