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刚与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刚,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88号申请执行人:孟刚,男,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宁国帅,负责人。申请人孟刚与被申请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51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孟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20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因“无此单位”而被退回。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孟刚与被执行人上海猎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