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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强、肖石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强,肖石珍,陈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韩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肖石珍,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静辉,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肖石珍、韩强与被执行人陈静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