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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31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佛山市梵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佛山市梵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10、1311号原告:陈国华,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梵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沙墩胡村三丫涌开发区胡荣钳厂房四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刘秀红。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佛元,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廉,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华诉被告佛山市梵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本两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因原告将本两案诉讼请求均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两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5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