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道平、叶伟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平,叶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道平,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伟平,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平与被执行人叶伟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叶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伟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伟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伟平所有的开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梅源营业所的存款帐户60×××24人民币31128.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