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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审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黄维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黄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51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黄维新,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09]0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09]027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0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巴艚镇黄库村集体土地1162平方米;二、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巴艚镇黄库村5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和其他设施;三、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巴艚镇黄库村5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3698元整。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第一、二项有关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他几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1月26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09]027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四项内容,第三项由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