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亚茹与被告姜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茹,姜亚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3民初1212号原告:姜亚茹,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姜亚军,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灵(被告之妻),住址同被告。原告姜亚茹与被告姜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姜亚茹、被告姜亚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亚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姜亚军支付原告姜亚茹赔偿款人民币51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姜亚军与原告姜亚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姜亚军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就诊于承钢职工医院,被诊断为:胸部、腰部、头部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住院治疗7天,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属于轻微伤。事发后,经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姜亚军一次性赔偿原告姜亚茹人民币516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姜亚军自称没有资金,自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许诺拖欠原告的经济赔偿金516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一次性还款,现期限届满,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故意拖欠,至今未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我现在下岗了,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我没有说不给她钱。本院认为,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致原告轻微伤,经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滦阳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2017年6月28日姜亚军一次性陪(赔)偿姜亚茹经济损失5160元”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原告作为被侵权人,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51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亚茹赔偿款人民币5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