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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永军与蔺海欧、林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军,蔺海欧,林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46号原告:秦永军,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金玉,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蔺海欧,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林仁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军与被告蔺海欧、林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秦永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永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