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林、李永红等与吴新、谭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李永红,程志伟,吴新,谭涛,李宏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93号原告:李林,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原告:李永红,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程志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雄,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谭涛,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李宏伟(系被告谭涛之妻),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李林、李永红、程志伟与被告吴新、谭涛、李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林、李永红、程志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李永红、程志伟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李永红、程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李林、李永红、程志伟负担。审判员 王 春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