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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桂与黄强、谷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桂,黄强,谷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4275号原告:XX桂,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强,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住涟水县。被告:谷丽华,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生,住涟水县。原告XX桂诉被告黄强、谷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强、谷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强、谷丽华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被告因投资设立公司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6年10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以仍需资金周转为由没有归还,后经过结算,被告将结算利息与本金一起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在2017年1月1日归还借款本息。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黄强、谷丽华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强与谷丽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强因投资经营需要,于2012年6月向原告XX桂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于2013年3月30日向原告XX桂借款2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强未能按时归还,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结算至2016年9月30日借款本息为562000元,被告黄强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借款人:黄强于2016年10月1日。向出借人XX桂借款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贰仟元,小写:562000元,借款期限三月,月利息2%,于2017年1月1日归还本息。(注:本金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贰仟元,小写562000元,利息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柒佰元,小写33700元).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黄强身份证:住址:淮安市涟水县金轮世家小区5幢602室日期: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前借条作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存折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强先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经原、被告结算,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借款本息共计562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超过双方结算的数额,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原告所借款项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强、谷丽华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黄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黄强与谷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亦知道该约定。因此,本院确认被告黄强所欠原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被告黄强、谷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强、谷丽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桂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黄强、谷丽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