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茂珍与杜德九、盛振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珍,杜德九,盛振侠,杜兴海,沈思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539号原告:李茂珍,男,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杜德九,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盛振侠,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杜兴海,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思科,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茂珍与被告杜德九、盛振侠、杜兴海、沈思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茂珍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杜兴海所有的“福海16”号船舶(登记号码280614000130,初次登记号码280611000451,船舶识别号CN20108274994),李茂珍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734030000000044)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杜兴海所有的“福海16”号船舶(登记号码280614000130,初次登记号码280611000451,船舶识别号CN20108274994)。查封期间交由杜兴海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同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敏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