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杏启、魏洪勋等与宋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杏启,魏洪勋,宋占国,杨立,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820号之一原告:魏杏启,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魏洪勋,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宋占国,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杨立,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崔鹏,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原告魏杏启、魏洪勋与被告宋占国、杨立、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魏杏启、魏洪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杏启、魏洪勋享有撤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杏启、魏洪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魏杏启、魏洪勋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