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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杏启、魏洪勋等与宋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杏启,魏洪勋,宋占国,杨立,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820号之一原告:魏杏启,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魏洪勋,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宋占国,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杨立,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崔鹏,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原告魏杏启、魏洪勋与被告宋占国、杨立、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魏杏启、魏洪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杏启、魏洪勋享有撤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杏启、魏洪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魏杏启、魏洪勋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