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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索红松与被执行人西安海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红松,西安海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索红松,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西安海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啤区兴庆93号。法定代表人胡海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索红松与被执行人西安海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索红松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索红松以被执行人西安海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明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