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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赵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赵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143号原告:张志山,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赵华军,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原告张志山与被告赵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志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