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家宜、邹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刘家宜,邹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286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被告:刘家宜,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x。被告:邹小辉,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家宜、邹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家宜、邹小辉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家宜、邹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