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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小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小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85号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32号1、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1024T。法定代表人:吴晓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婷,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赵小雁,女,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元,由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