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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易某某、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家住上高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晋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相约,由卢某某驾驶自已的小车带易某某到高安市扒窃财物。1、2017年4月29日14时许,易某某、卢某某在高安中山路中山商贸城内,从黄某1的上衣右侧的口袋内盗得一部背部金色、正面白色的OPPO-R7S手机,后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2017年4月30下午,易某某、卢某某在高安市中山路从陈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得一部金色老人、学生智能手机,后该手机分给了易某某。随后,二人又在高安市中医院对面,从刘某双肩包内盗得一部金色华为G9青春版手机,后该手机被卢某某占为已用。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认定,上述三部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2684元。2017年5月1日11时10分,易某某、卢某某被高安市公安局抓获。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相约,由卢某某驾驶自已的小车带易某某到高安市扒窃财物。1、2017年4月29日14时许,易某某、卢某某在高安中山路中山商贸城内,从黄某1的上衣右侧的口袋内盗得一部背部金色、正面白色的OPPO-R7S手机,后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2017年4月30下午,易某某、卢某某在高安市中山路从陈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得一部金色老人、学生智能手机,后该手机分给了易某某。随后,二人又在高安市中医院对面,从刘某双肩包内盗得一部金色华为G9青春版手机,后该手机被卢某某占为已用。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认定,上述三部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2684元。2017年5月1日11时10分,易某某、卢某某被高安市公安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易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我和毛某在高安美食街旁边巷子里的商城,看到两个小女孩在边走路边听歌,是穿运动服的,毛某就跟后面去扒听歌的手机,我在后面帮他望风,毛某从其中一个女孩的外衣口袋里偷了一部白色的手机。毛某卖给了一个人,卖了300元,毛某留了100元加油,剩下的买水、香烟吃饭用掉了,我从毛某那拿了10元钱打的回家。第二次我们在高安市美食街门口旁边看到一个穿深色衣服的中年妇女背着一个黑色的双肩包在那逛街,毛某就直接把该妇女的背包拉链拉开,我在后面望风,毛某从背包里扒窃了一部金色的华为手机。过了一小时,毛某又扒了一小女孩外衣口袋里的一部白色老年机。毛某得了华为手机。我得了那部老年机。2、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4月29日我们在中山路美食街里面卖衣服的地方,我看到一个女的插着耳机在听歌,手机放在上衣右边的口袋里,我趁她们不备用手提着她的耳机线将手机提出来,然后拔下线离开了。我们将手机卖了300元,加了100元油钱,除了100元车费,剩下100元我们买了水吃了饭。30日中午,我和老炸又来到高安偷东西。经过美食街,我偷了一个女孩左边上衣口袋里的手机,是一部老款手机,金色的。下午二、三点钟,我在中医院对面美食街路口偷了一个背双肩包的女的双肩包内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这部手机我自已在用。老款手机我拿给了老炸。3、失主刘某的陈述,2017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和儿媳到中山路逛街,在梅花超市对面鞋店看鞋时,店里员工告诉我儿媳背的双肩包拉链开了。后来发现包内的手机不见了。是金色的华为手机。4、失主黄某2的陈述,陈述了2017年4月29日下午2时左右,我边走路边听歌,走到中山商贸城老刘瓜子店一段路时,歌突然断掉了,才发现外上衣左边口袋的手机被盗了。是一部OPPOR7S手机。5、失主陈某的陈述,陈述了2017年4月30日中午14点左右,我和同学到了桥南路老刘瓜子店往中山商贸城里面走。逛了两家店之后出来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当时我们穿的是校服。手机是金某F100S全某4G老人学生智能手机正品金某F100升级版。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我在城北幼儿园边花300元买了上高人的一个手机。是一部OPPOR7S手机。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5月1日1点钟,易某某开了一辆车到我家门口,说他车子没油了,叫我借100元钱给他加油,我就拿了100元给他,他就拿了一部白色手机给我。手机是一部金边白体金某牌F1000A手机。8、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张某指认出卢某某是卖手机给他的人;卢某某、易某某指认出张某是收手机的高某。9、赃物照片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的手机二部全部退还了失主。10、高价认定[2017]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华为手机价格为1084元;金某手机价格为400元;OPPO手机价格为1200元;三部手机价值为2684元。11、(2014)温瓯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易某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均被追缴归还了失主,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锦军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