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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均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均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970号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小区(东区)14栋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张伟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均亮,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均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原告河北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