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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726号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丽,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毛勇华,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