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执7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靖、孙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靖,孙颖,孙仁海,施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7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靖,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孙颖,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申请执行人:孙仁海,男,194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执行人:施军海,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申请执行人高靖、孙颖、孙仁海与被执行人施军海诈骗罪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浙0921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施军海于2016年11月17日前退赔申请执行人高靖86500元,退赔申请执行人孙颖、孙仁海74500元,退赔申请执行人孔全新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65元。因被执行人施军海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施军海在岱山县高亭镇南浦村可得的土地补助款23000元(此款已领取),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施军海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不足)、房子、车子等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施军海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施军海在乔司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同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