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市与潘峰、周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市,潘峰,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周市,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潘峰,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周琼,女,1990年6月19日生0,汉族,宜兴市室。周市与潘峰、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潘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市借款本金16.5665万元。二、周琼对上述款项以其与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0.3614万元由潘峰、周琼负担。因潘峰、周琼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潘峰、周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潘峰、周琼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潘峰、周琼名下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潘峰、周琼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4.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5、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潘峰、周琼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现向你告知。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