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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程亚维、李渊宝、李明石、李洪伟蔡月明、刘敏、张胜俊、李明龙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程亚维,李渊宝,李明石,李洪伟,蔡月明,刘敏,张胜俊,李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满族,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6委38组。被执行人程亚维,女,198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新立村安德屯。被执行人李渊宝,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新发屯。被执行人李明石,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新发屯。被执行人李洪伟,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新发屯。被执行人蔡月明,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新发屯。被执行人刘敏,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新发屯。被执行人张胜俊,女,198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连家屯。被执行人李明龙,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新发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程亚维、李渊宝、李明石、李洪伟蔡月明、刘敏、张胜俊、李明龙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过程中八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