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白明山与董素勤、李兆坤、张凤春、郑春海、于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46号提请人延边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延吉市公园路5568号。申请保全人:白明山: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董素勤,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兆坤,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张凤春,女,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郑春海,男,1941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于作超,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提请人延边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保全人白明山与被申请保全人董素勤、李兆坤、张凤春、郑春海、于作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白明山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7月11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保全人张凤春名下的价值15万元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由延边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保全人白明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凤春名下的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张凤春名下的在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王东庆、刁丽华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127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