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加平、蒙红艳与张天宽、蒙丽华、张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加平,蒙红艳,张天宽,蒙丽华,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魏加平,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蒙红艳(魏加平之妻),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天宽,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蒙丽华(张天宽之妻),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康(张天宽、蒙丽华之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魏加平、蒙红艳与被执行人张天宽、蒙丽华、张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143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176号(二审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返还判决确定的购房款302000元,并从申请人支付购房款之日起按银行固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300000元给付清结为止(即从2013年6月23日起按本金200000元、从2013年8月20日起按本金100000元,利率均按3.25﹪计算)。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天宽、蒙丽华、张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950元、申请执行费44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因开发修建的房屋尚未售出,且有银行贷款未偿还,目前给申请执行人一次性退付购房款有困难,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经本院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由张天宽、蒙丽华、张康退付魏加平、蒙红艳购房款302000元;2、如张天宽、蒙丽华、张康不能按约定时间退付,应当按判决确认本金及利率兑现至清结为止。案件受理费2950元、申请执行费4430元张天宽、蒙丽华、张康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