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学英与包头市东方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英,包头市东方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明光,张志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30号之一原告:王学英,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东方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莫尼路明德花园综合楼2号底店。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宝,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7号楼3单元一楼西户。法定代表人:王开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包明光,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志伟,住呼和浩特市。王学英诉包头市东方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明光、张志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学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学英负担。审 判 长  韩 宇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