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赵金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赵金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917号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马莲台发电厂内。法定代表人:王海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被告:赵金国,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国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